大同订婚案中“合理怀疑”争议
来源:必发bf88唯一官方 发布时间:2025-06-15 07:33:164月16日,大同订婚案宣判后,我在朋友圈发了以上文字。如果确实发生了审判长在“七问七答”(参见澎湃新闻:
但是,其实如果从刑辩律师的视角看这个案件,我觉得更应当讨论的该案究竟有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尤其是据说:医院检查显示“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也表明“送检的女方内裤、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作为“局外人”,确实无法完整地对案件事实以及脉络有全面的把握。但是倘若确实存在着“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等情况。公诉机关的起诉是不是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呢?
对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看,“性行为”是否发生,不能说不是一种合理怀疑。至于这种怀疑是如何排除的,毕竟并非案件的亲历者,至于被告人、被害人是否认可亦或者证据与证据之间是不是存在印证关系,作为案外人就无从知晓的。
不过对此,虽然以上“怀疑”是具体的事实问题,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我更愿意称为“制度”而非“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如何适用以及辩护人提出合理怀疑的义务,笔者还是想就该案结合笔者以往办理的案件,抛砖引玉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认识。
对于大同订婚案,第一步是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STR基因分型检测,STR基因分型检测是一种基于DNA分析的分子生物学技术,若STR型别不匹配,在某一些程度上可直接排除个体参与或亲缘关系不存在。
广东省高院就曾在“林楚彪制造毒品案”中提到:“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经鉴定比对,7枚烟头、2支牙刷、6个矿泉水瓶、1支唇膏检出7名未知男性的STR分型,均与林楚彪STR基因分型不同。从现场提取的2枚指纹亦未比中林楚彪,租地合同上的指纹亦不能证实系林楚彪所留。”最终对林楚彪宣告无罪。
再比如,著名的张氏叔侄冤案被,也是因为发现了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某某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后司法机关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检验确定。经查询比对,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基因分型检测中包含勾某某的STR分型,从而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因此,其实在司法实践中,STR基因分型检测样本易获取、无创伤性且STR分型检测在规范操作下具有高度可靠性,已成为司法鉴定和绝大多数个人鉴定的首选方法,这也是目前准确度较高的一种鉴定方式。
其次,根据现有的情况看“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恰恰就说明了有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于存疑的状态。
审判长在回应中聚焦于处女膜破裂问题,但未对STR分型检测的争议予以直接回应。但是这个回应显然是没有将“排除合理怀疑”与“经验法则”进行完美的融合。
排除合理怀疑判断的基础是经验法则,即所谓的“常识、常理、常情。”“排除合理怀疑”规则,要求我们审视案件疑点与矛盾,其实是对证明以及推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被害人处女膜并未破裂,也未见新鲜破口,则有几率存在三个原因:第一,被害人体质特殊,即所谓的弹性处女膜等情况;第二,被告人体质特殊,即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过程中未达到深度或者力度;第三,双方并未发生性关系。
但是假若发生以上的第一、第二种情况,根本不会得出“STR分型”未检出的结论。正如上述分析,STR分型检测是一种基于DNA分析的分子生物学技术,若STR型别不匹配,在某一些程度上可直接排除个体参与或亲缘关系不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STR分型未检出从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并不少见,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云刑终262号,就是在二审期间,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害人、外阴擦拭物进行了重新鉴定,并作出的云南省492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害人、外阴擦拭物上检出混合常染色体STR分型,不排除包含有被害人邓某、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常染色体STR分型,检出Y染色体STR分型,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Y染色体STR分型,但均未检出上诉人卢荣新的STR分型;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被害人擦拭物和被害人内裤进行了鉴定,并作出的公安部2629号鉴定书,证实从被害人擦拭物上检出的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邓某、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所检被害人内裤上检出精斑反应,其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但均未检出卢荣新的DNA分型。最终法院宣告卢荣新无罪。
因此,在如此明显的合理怀疑未排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至少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讲,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最后,需要解释的何为“合理怀疑”。虽然对于“合理怀疑”的定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笔者倾向性认为,不论何种解释,合理怀疑需以证据矛盾或证据缺失亦或者辩方提供对应的证据进行辅证为基础的。
因为,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
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以证据为基础,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再比如在以上描述的案件中,处女膜的完整性以及STR未检出的结论,就是合理怀疑的基础。
故,从证明的角度讲,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消极、否定的标准,即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寻找并发现证明存在的疑点与问题,进而对疑点和问题进行消除性检验的过程。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无罪案件中,当事人销售的某保健品等保健品均有正常采购渠道,均有完整包装,是合格的保健品,而且,辩护人也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某公司销售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查询》平台查询到的保健品信息,足以证明销售的产品并没有一点问题。在后续跟承办人沟通的过程中也解构了“被害人对保健品的体验感受”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间的合理怀疑——保健品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不存在诈骗行为。最终该案实现了无罪(当然美中不足的一点就是后续当事人的公司被行政处罚)。
虽然,怀疑作为一种不确定的主观状态,但是,对于引起怀疑的过程,应当将之客观地呈现。否则,这种无证据的怀疑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是主观的臆断或者猜想。
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惯例看,印证模式与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是一对儿概念。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无法达到印证关系,往往会产生合理怀疑。
虽然有学者或者司法人员较为支持自由心证。但是作者觉得,自由心证的前提是事实的认定者要具有主体的适格性,即事实的认定者在裁量案件过程中真正拥有社会经验、法学素养以及事实把握能力。但是结合如今的司法实践看,这一点很难作出完备的评价。一方面,基于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虽然绝大多数工作人员能够有以上的能力,但是诚然不得不承认部分人员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笔者还是较为支持印证模式与排除合理怀疑的结合。
当然印证模式有时会出现假性印证的可能,比如有极大几率会出现非法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但是这并非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本文项下的讨论是在证据来源、性质合法的情况下,无法达到印证关系,或者证据与证据之间相矛盾,就可以将之作为合理怀疑的来源。
例如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工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声称缴纳了保证金,但是工程无法接着来进行,认为嫌疑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是,结合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工程无法接着来进行的原因是因为被害人自行放弃了工程的推进。若被害人能继续履行工程合同,工程可完全推进的情况下,结合工程保证金的抵押属性,被害人违约,保证金被没收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体现。因此。被害人薛某的陈述、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客观的书证(合同)等证据之间没办法形成印证关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无法排除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经济纠纷,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嫌疑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最终该案也以安机关终止侦查告终。
因此,当我们把证据印证关系具象化之后就会发现,我们在证明理念上还是主张的是还原客观真实。当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无法在外部得到确认时,终究是会认定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在印证模式下,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关联是证据的外部性特征,且这种外部性特征较为客观,在外部性特征缺失的情况下,事实认定必然无法通过校检,而事实无法通过校检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定罪证据链的薄弱性。
在大同订婚案中,其实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根据检索得知,嫌疑人、被告人在录音中有提到“”的字眼,但是结合STR分型检测未检出精斑等关键性材料,导致证据与证据之间没办法形成直接的印证关系,从而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合理怀疑”。但是如何排除这种合理怀疑,至少目前是没有正真获得明确的回复,所以才引起了舆论。
虽然,怀疑作为一种不确定的主观状态,但是,对于引起怀疑的过程,应当将之客观地呈现。否则,这种无证据的怀疑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是主观的臆断或者猜想。
虽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是公诉方。但是从实然层面讲,辩护人仅仅做防御性辩护,肯定是行不通的。
如果仅仅是提出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亦或者证据与证据之间没办法形成印证关系,不能直接推导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逻辑,而是应当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怀疑,这是当下刑事辩护人过程中,辩护人的义务,也是构建证据为核心的辩护体系的要求。
合理怀疑的确立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尤其是被告人提出申辩理由中的时间、地点、动机、行为等关键性问题。笔者一直强调,辩护人不能按照控方指控体系对案卷材料来分析,辩护人需要做的是推翻现有的证据体系,不能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草率的提出辩护意见,而是要结合当事人的辩解,重新建立自己的“故事”体系,也是所谓的合理怀疑体系,进而达到辩护的效果。
其实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建构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个从存在的“怀疑”或者“疑点”将会慢慢地减少,直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而在审判活动中,排除合理怀疑与合理怀疑的建构分别是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职责。若辩护人仅仅是守着辩护人没有证明责任,其实最终也只会导向案件无法建构合理怀疑,从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当追求客观真实,在一定条件下辅之法律真实。但是一味地强调法律真实而否定客观真实,不仅不符合认识规律,而且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后记】
你说的很多人不喜欢听的,他们一定要无罪,是不是真的犯罪,他们并不在意的,也不是他们关注重点,不过我认为这个案件的网上舆情他的风向是非常奇怪,好像买了水军一样,我印象中北京的律师喜欢搞这一套,这个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哪里的律师?
据荔枝新闻6月13日报道,5月22日下午5点40分左右,马女士在杭州万象城购物后于停车场遭陌生男子持刀挟持。随后,嫌疑人让马女士交停车费并离开商场,马女士趁对方不注意,向男友发送求救信息,他通过家中电脑找到了女友手机的定位,警方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地址找到了现场。
伊朗称击中以色列150个目标,以色列国防部大楼被导弹击中。哈梅内伊:报复已开始,绝不让以色列政权全身而退。(剪辑:辛乐)
为什么买亚洲龙更推荐入手2.0双擎版#一汽丰田 #亚洲龙 #一汽丰田行业先启时光焕新计划
布告显示,故意杀人犯孙某某,女,汉族,1997年1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2021年10月12日被逮捕。
18月龄幼童被饭店客人灌50毫升啤酒,面部浮肿、身体多处皮疹!律师回应
一名18月龄幼儿被父母匆匆抱入医院急诊科,小脸上泛着异常潮红,略显浮肿,情况紧急。其间,一个顾客擅自给幼儿灌下50多毫升的啤酒。
据伊朗媒体消息,以色列在德黑兰发动的袭击已造成329人受伤,78人丧生。当天以色列空军对伊朗境内的目标实施了至少5轮的空袭,总计发动了数百次的打击,至少有20名伊朗高级指挥官和6名核科学家在袭击中身亡。
中国是个脏乱差的国家?新西兰博主乘高铁连逛四城惨遭打脸,网友 直呼:我们都被骗了!#旅游 #中国旅游 #外国博主在中国
其实,减肥不一定非要靠高强度运动和节食,生活中常见的山楂,搭配上一物,用保温杯泡着喝,就能帮你消食消脂,悄悄让肚子小一圈!制作山楂荷叶茶格外的简单,在家就能轻松搞定:准备山楂干 5 - 8 片、干荷叶 3 - 5 克。